第07版:食品药品安全

公 告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晟航副食店(经营者:吴改):

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许)食药监食罚〔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肆元陆角(¥444.6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505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万零玖佰肆拾肆元陆角(¥50944.60元)。并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11月2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许市监食药罚催字〔2019〕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联系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叉口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816室,联系电话:0374—5053716),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户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缴清应缴罚没款伍万零玖佰肆拾肆元陆角(¥50944.6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505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