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焕(身份证号码:410125196705095983):
我委于2018年8月2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禹卫医罚〔2018〕163号),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委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人民币40000元的罚款和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禹州市健康路与文卫路交叉口禹州市卫健委卫生计生监督所,编码:461670,联系电话:0374-2079218,联系人:王贺、张明辉。
特此公告。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