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广告

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

许自规征〔2019〕001号

许昌华融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你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芙蓉大道南侧,青梅路西侧的一宗土地面积为1344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合同编号为:豫(许)出让(2017年)032号。根据该出让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缴纳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1510000元,每逾期一日应向出让人缴纳迟延支付款项的1‰违约金。其间你公司虽已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0960000元,但至今仍拖欠550000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且至今已逾期60余日。对此,我局曾于2019年1月19日通过《许昌日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告知书(编号:许国土征告〔2019〕0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听证申请,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听证申请。

现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之规定,决定依法征收你公司拖欠的上述550000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1‰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

本征收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征收决定书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