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四版)在资金投入上,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乡村振兴投入。在公共服务上,统筹优先安排,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实现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
(三)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建立“三农”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充分利用市、县党校开展“三农”干部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500人次。引导教育“三农”干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考核督查事项,让基层干部把精力集中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来。把乡村人才纳入市、县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建立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发展面向乡村需求的职业教育,依托各级农广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建设乡村振兴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能力建设,采取招录、调剂、聘用,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途径,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人才优先充实到农村经营管理干部队伍,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各项职责任务落到实处。对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引导群众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自己动手改善生活条件、居住环境,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做到“群众的事情群众说了算,群众的事务群众理,群众的家园群众建”。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通过民办公助、筹资筹劳、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村集体和农民自主组织实施或参与直接受益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筹资筹劳使用监管,防止增加农民负担。结合实际出台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办法,规范和缩小招投标适用范围,让农民更多参与并从中获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