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闵丽娜)一起看似普通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却称与受害人是恋爱关系,受害人则表示与犯罪嫌疑人并不熟悉。检察官察微析疑、不枉不纵,最终真相大白。4月8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已宣判,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9月23日,禹州市某乡发生了一起抢劫案,被害人是一名离异女性,其报警称一蒙面男子持刀进入其家中,抢走了她的手机,并转走了微信绑定银行卡中的3600元钱。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家住禹州市某乡的苏某,并将其抓获。2018年11月30日,该案被移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卷宗时,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王冲发现,犯罪嫌疑人苏某对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供述与被害人毛某的陈述在事实部分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和被害人是恋爱关系,而被害人则称不认识蒙面男子。
那么,到底是谁说了谎?两人究竟是什么关系?犯罪嫌疑人进入被害人家中的动机又是什么?“只有弄清了这几点,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入户抢劫’。”王冲第一时间到看守所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面对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苏某对自己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也再次辩解自己和被害人毛某是恋爱关系,两人曾同居过一段时间,后来,毛某突然与自己断了联系,自己怀疑毛某变了心,这才携水果刀来到其家,拿毛某的手机是想看看她都和谁联系,转走毛某3600元钱只是想看看她卡里有多少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然而,当王冲询问被害人毛某时,毛某仍称其与犯罪嫌疑人不熟悉,犯罪嫌疑人确实是蒙面、持刀、敲门进入其家中,抢走其手机。
鉴于此,王冲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案卷移送至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苏某所辩解内容均得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的佐证,而被害人毛某的相关陈述则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王冲果断认定犯罪嫌疑人抢劫行为应为临时起意的普通抢劫。
“‘入户抢劫’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本案中,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犯罪嫌疑人基于与被害人毛某之间的感情纠纷进入毛某家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王冲解释道。
至于犯罪嫌疑人“转走被害人3600元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看看被害人卡里有多少钱”的辩解,王冲认为,犯罪嫌疑人用被害人的手机登录其微信账户,分5次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通过被害人微信账户全部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中,该行为显然与犯罪嫌疑人辩解矛盾。
今年3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苏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对其在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处罚。近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