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非法收车触刑法 十人涉恶被判刑

本报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陈艳玲 姚永丽

如今,分期付款买车或者买二手抵押车的人越来越多。殊不知,一旦车贷逾期,这些车辆就有可能成为某些人眼中的“猎物”。

4月15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赵某等十名被告人非法收车,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九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

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竟被人强行开走

事情要从2017年8月11日说起。当日,家住长葛市的陈某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控制了好几个小时,其停放在长葛市某小区内的奥迪轿车也被人强行开走。被控制期间,他被人殴打致伤。

警情就是命令。长葛市公安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开封籍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8年1月初果断出击,成功将马某抓获。

据马某供述,2017年以来,其与赵某等九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网络揽生意的方式,在河南及周边省份的数座城市,多次采取盗取等非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控制人身自由、强行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威胁手段,将一些逾期还款车辆强行收回。

赵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获悉马某被抓后,便更换电话号码并外逃,且行踪不定。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开封进行抓捕,一直未果。2018年2月10日,办案民警获悉赵某等人将到舞钢作案,遂驱车赶至舞钢蹲点守候,并于两日后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彭某等六人抓获,当场缴获两辆作案车辆及拖车的相关工具。

依据赵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又将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赵某等人先后作案22起。

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九人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等十人非法收车一案。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十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等十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暴力、非暴力手段非法收车,为非作恶,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为实施犯罪而组成专门从事非法收车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赵某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等六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综合考虑十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法院依法对赵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零九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九名被告人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人未上诉)。赵某等人认为,他们是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司安排对违约人车辆进行回收,有特定目标,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且未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错误,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过重。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等十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非法收车犯罪组织,有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每次非法收车过程中分工较为明确,且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关于赵某等人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该法院认为,本案购车后或者车辆交易前,购车人如有违约行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实现债权。在双方对违约与否及如何处理违约未达成共识,又非情事紧迫到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情况下,赵某等十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盗取等非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控制人身自由、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非法收回车辆,且持续时间长、实施次数多,已远超出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限度,具有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量刑,该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赵某等十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次数,以及在共同犯罪的具体地位作用等,依法判处刑罚,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