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戴延伟 赵市伟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大多数人谈恋爱,都是奔着结婚去的。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问题是,如果双方没有修成正果步入婚姻殿堂,而是以分手告终,那么所有的花费是不是要打水漂儿?在魏都区,一对恋人分手后因财产纠纷对簿公堂。
【案情回放】
分手后,男子状告前女友骗婚
胡某今年43岁,和前妻育有两个孩子,离异后一直单身。2017年春节期间,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魏都区的同岁女子宋某。随后,宋某跟着胡某前往重庆与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了一年有余。
交往期间,胡某曾通过银行向宋某转账2笔共计10万元,通过微信向宋某转款17笔共计3.8万元,还为宋某购买过化妆品、服饰等生活用品;宋某为胡某及其家人购买过床单、蚕丝被、沙发等生活用品,以及微波炉、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还为胡某及其子女买过衣服。
2018年上半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胡某认为宋某是以结婚为名骗取自己的钱财,遂一纸诉状递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宋某返还银行、微信转账及各项花费共计15万余元。
对骗婚之说,宋某予以否认,称自己是出于对婚姻的渴望才与胡某交往的,胡某转给自己的10万元是自己在胡某生意周转期间借给胡某的,胡某还为此打过欠条,胡某返还欠款后自己将欠条撕毁。
【法院判决】
女方归还男方现金6.5万元
2018年12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胡某和宋某在相识后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并间断性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两人交往和生活期间,双方均多次为对方购买过生活用品,为交往及共同生活互有付出。故,胡某提出的宋某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至于胡某通过微信转给宋某的3.8万元,以及双方互为对方购置的物品及给付的其他钱物,该法院认为,这属于双方以婚姻目的交往及生活所用相互给予的赠予,双方可互不予返还。
至于胡某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宋某的10万元,因双方对各自主张的转款原因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法院对双方所述的转款原因不予认定。
“但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辩,我们能够认定该10万元转款是在双方以结婚目的而进行交往和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所发生,且无证据证明由宋某强行索要,应当属于婚约财产。现双方婚约关系破裂,宋某占有该笔款项的基础关系已不存在,应当予以返还。但鉴于双方在交往和共同生活期间互有付出,宋某对胡某的家庭生活具有一定的照顾和付出,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此案承办法官表示。
后,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某返还胡某现金6.5万元,驳回胡某其他诉求。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理性处理婚恋关系中的财产问题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一些财物以增进感情是非常普遍的。但所发生的财产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两种情形:赠予和借贷。”此案承办法官说。
如果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主动给付对方若干财物,或双方互相给付一些日常用度,这样的财物即属于赠予性质的财物,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转化,财产所有权就无偿转移给对方,收受财物一方依法可不予返还。若双方有明确合意,以结婚为前提,或者履行相关婚约礼俗仪式,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某些基础性条件,如现金、首饰、房屋、车辆等,就属于民间俗称的“彩礼”。两人分手,婚姻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接收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除赠予之外,如果双方就相关财物往来的性质有明确的借贷、借用意思表示,不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即属于借贷或借用关系,所涉财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是应当返还的。
“恋爱期间的财款往来,如果存在明确的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事实上,处于热恋期的男女,很少会写下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如果没有这些,只有汇款凭证,往往很难认定为借贷关系。”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在此,此案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恋爱很美好,婚姻很幸福,但在婚恋关系中,对于具有原则性的财产关系还是要理性处理,正确对待,规则意识对妥善处理相关婚恋问题仍然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