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App平台获得的上门服务,让消费者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便捷。而参与网约服务的劳动者正在遭受“身份”困扰——他们与签约平台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4月26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结了全市首例网络用工关系认定案件,一名外卖骑手最终被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获得双倍工资差额。
不同意签空白合同
他被公司开除了
张某家住河南省夏邑县农村,今年31岁,于2017年5月和两名老乡一同入职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一名外卖骑手。不过,他的工作地点并不在许昌,而是在上海,每个月底薪为3080元(需达到公司规定的月出勤量),外加提成(按接单量计算)、罚款、补助等。
入职后,经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站站长审批,张某开通了外卖App,每天在App上签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则通过App对张某每月的出勤天数进行考勤,并根据出勤情况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不过,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就这样,一年很快就过去了。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接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给他的空白劳动合同,让其签订。经过一番考虑,张某给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打电话,表示不能签空白合同。对方称,他不签合同,公司就不用他了。数日后,张某被该公司开除。
同月,张某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其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诉求。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裁定后,张某松了一口气,殊不知还有两场官司在等着他呢。
2018年7月,由于不服仲裁结果,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是张某为兼职,公司根据张某的跑单数向张某支付报酬,张某的手机由其自由掌控,公司并不能强制骑手接单,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提交的工作时用过的骑手App截图、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张某为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职员工,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出勤考核情况按月为被告张某发放工资,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该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张某双倍工资差额33880元。
一审宣判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此案是我市两级法院办理的首例网络用工关系认定案件。认定网络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严格依据两种关系区分标准,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所谓事实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自用工之日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语境下的人格依附性、经济依附性、组织依附性。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虽然未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与该公司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张某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今的网络平台用工模式、业务分配和报酬获取与传统行业有很大区别。在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建议:在用工初期,与劳动者最好书面明确一下用工关系,既不要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不要有意模糊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以避免争议的发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