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平安许昌

所购房屋未过户即被查封 买房人请求中止执行败诉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赵市伟 燕金钊)购房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数月后,该房屋被法院因其他案件查封并协助执行,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诉讼。5月9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购房人中止执行涉案房产、解封房屋的诉讼请求,购房人再审申请也被法院驳回。

王某家住魏都区,2014年年初曾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把其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以40万元价格卖给王某,而王某则把该房产返租给李某生活使用至2016年9月,月租金为800元。随后,王某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购房款40万元,李某出具了收到条。然而,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4年8月,李某因欠张某借款45万元不还被告上法庭。该案在审理期间,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李某名下该房产查封,查封期限至2016年8月。同年11月,经法院调解,李某与张某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偿还张某借款本金45万元。后,李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房产被协助执行。

2018年4月,王某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异议请求被驳回后,王某又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确认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理由是房产的交易行为、交接行为在法院查封前,涉案房屋未过户系银行没有解押所致,非其自身原因。

“在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以规避法院执行。因此,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同时符合4个条件,其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承办法官说。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这4个条件分别是: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买受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此案承办法官认为,合法占有并不取决于实际居住,应以实际控制为标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了全部房款,却未在该房屋居住,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对房屋返租作出约定,但王某不能证明李某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房租,且租赁到期后李某居住至今,王某并未对该房屋形成实际控制和管理。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抵押问题向李某或银行主张权利,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王某以存在抵押为由,主张其自2014年1月购买房屋后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案承办法官说。

2018年6月,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王某又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再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