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男子被行政拘留五日

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汇涛 张艺)在我们身边,不少人认为带把小刀外出,只要不干违法的事情,就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不然,只要这把刀属于管制刀具,你就触犯了法律。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夏都中心派出所就处罚了这样一个人。其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5日。

5月27日9时20分许,禹州市公安局夏都中心派出所接到禹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发来的出警指令,说禹州市劳动路西段一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纠纷。

接到报警后,夏都中心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本地人李某和平顶山市郏县的张某。夏都中心派出所民警对他们进行劝导,让他们耐心等待事故处理民警。时间不长,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较为轻微,事故处理民警现场进行了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李某和张某准备各自离开。就在这时,夏都中心派出所民警想起两人在争吵过程中说过的话,便把两人拦下。原来,两人争吵时,其中一人一时冲动,说其随身携带有刀具。职业敏感使然,民警依法对两人进行人身检查,最终在张某的裤兜里发现了一把跳刀。

依据公安部下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皆可认定为管制刀具:第一,匕首,即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第二,三棱刮刀,即具有3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第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即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第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即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第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张某携带的跳刀属于管制刀具。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据该规定,禹州警方将张某行政拘留5日,对其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