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不满邻摊排污水 放火泄愤获刑罚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沈丹阳 陈建伟)开门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而商贩刘某为泄私愤,竟放火将相邻摊位烧毁。近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刘某在许昌市区某菜市场经营着一个摊位。与刘某摊位相邻的,是王某的摊位。王某以贩卖鸡、鱼为主,处理活鸡、活鱼产生的污水流经刘某摊前,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刘某更是心怀不满。为泄私愤,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刘某趁着夜色来到王某经营的摊位前,放火将其烧毁。被烧毁的包括电器、面包车、衣物,以及手镯、玉石等物品。经认定,以上物品案值3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久前,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认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刘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该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大动干戈身陷囹圄的事时有发生,本案便是如此。”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应该多些理智,少点儿冲动,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做出违法之举,不仅让自己破财,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