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其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统计并填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返还、解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许昌市墙改办党支部、许昌市墙改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