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授权书声明:兹有我单位在许昌地区委托万耀增(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06291556)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为我公司代理人,但其不得以我公司名义或代表我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借款等),如其他单位与其个人签署合同,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河南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