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是有“寿命”的,使用的年数多了或者行驶里程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应当及时报废,不能再上路行驶。然而,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觉得自己驾驶经验丰富,不会出什么问题,仍然驾驶报废车辆上路。昨日,记者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获悉,该大队查处了一名这样的驾驶人。
【身边的事】前不久,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下发一份通报,内容是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报废仍上路行驶车辆的明细。对这份通报,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时转发,要求所辖各交通管理大队迅速查处。接到通报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迅速抽调民警进行核查。
经核查,该大队民警发现辖区内一辆货车属于应报废车辆,但该车今年以来仍有上路行驶的轨迹。根据核查结果,该大队副大队长吕会庭立即进行部署,一方面,安排民警与该车所属企业进行联系;另一方面,要求路面执勤民警重点缉查布控。吕会庭对该车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研判分析,发现该车驾驶人经常驾车晚出早归,且有多条行驶路线,尽可能避开了视频监控设备。
依据该车的行驶轨迹,该大队民警加大调查力度。6月12日中午,吕会庭通过视频资料发现该车当日凌晨经市区许由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向北行驶,但始终未在下一个路口出现。吕会庭判断该车可能下路驶往附近某个村庄,遂立即安排民警到附近村庄重点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在排查过程中找到了那辆车及其驾驶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该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依据上述规定,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将那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扣押并强制报废。对该车驾驶人,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
【警方提醒】所谓报废车辆,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上路行驶时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连着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广大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驾驶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应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