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任世杰)7月8日上午,在建安区人民法院,专程从郸城县赶来的李女士和李先生,将一面锦旗送给该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感谢法官公正办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在当天,他们顺利领到了涉案的部分赔偿款145万余元。
李先生的妻子于某和李女士的丈夫薛某是表姐弟,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丧生。那是2018年4月4日,当天22时15分许,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家人和表姐于某等人行驶至永登高速公路237km+450m(北幅)处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5分钟后,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先与下车处理事故的薛某、于某发生碰撞,又与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旋转位移过程中又与正常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于某当场死亡,薛某年仅6岁的女儿和于某70余岁的父亲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王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于赔偿问题争议较大,薛某、于某的家属分别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接手此案后,该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负责人张明宇发现此案案情十分复杂。涉案的4辆车分别涉及4家保险公司,且肇事司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并非其所有,车主实为马某。事发前,马某将该车及钥匙交由赵某保管,赵某又转交给了男朋友邵某(无驾驶证)。事发当晚,邵某私自将该车驾驶至李某处,换由李某(无驾驶证)驾驶该车直至事故发生。
理清案情后,张明宇带领团队积极与案件代理人沟通,细致审理,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法律关系,确认了事故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死者薛某、被告王某应分别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20%、20%的赔偿责任。因涉案的4辆车分别在4家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故各涉案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不足或超出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死者薛某、被告王某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张明宇说。
至于被告马某、赵某及邵某,张明宇认为,车主马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赵某代为保管,并无不当;赵某作为车主委托的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人义务,致使车辆先后由无证人员邵某、李某驾驶直至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对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邵某作为小型轿车的临时管理人,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驾驶该车至李某处,将该车交由无驾驶证人员李某驾驶,并同其一起外出上高速公路行驶直至事故发生,在其管理使用车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对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涉案的3家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5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判。7月8日,此次事故中死伤者家属来到建安区人民法院,拿到了涉案的部分赔偿款1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