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乔瑞锋)“要不是你这么费心,我们一家子就没法活了。”近日,30多岁的刘某来到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程向执行干警王辉道谢。刘某既不是申请人,又不是被执行人,他为何要谢执行干警呢?这事要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说起。
数年前,家住襄城县的孟某夫妇向王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5分,借期2个月。借款协议达成后,王某当场预扣除利息7500元,把14.25万元交付孟某。然而,因孟某夫妇并没有如期还款,王某遂诉至当地法院。经审理,当地法院认为,被告孟某夫妇向原告王某借款15万元,有借据为凭,足以认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依法判决孟某夫妇支付王某借款本金14.2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孟某夫妇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实施异地执行。今年6月,由于孟某夫妇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其名下自建房屋经王某申请在诉前已被法院查封,该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在前往该房屋所在地调查时,执行干警王辉意外发现,第三人刘某已私下购买了孟某的房产,且举家入住。
“我们调查得知,刘某也是受中介欺骗才买了涉案房屋。因为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他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家中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妻子身患癌症已经3年,夫妻俩开了一家小宾馆,收入不高。为了买这套房子给孩子做保障,他们几乎花光了所有积蓄。”王辉说。
这起案子该如何执行?一方面,申请人要求拍卖房产实现债权的诉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第三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且情绪不稳,就算起诉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也会因被执行人无钱返还而无济于事。
经慎重考虑,王辉没有采取强硬的拍卖腾房措施,而是与申请人王某、第三人刘某多次会谈,并多次和被执行人孟某电话联系,协商解决此事。对刘某的遭遇,王某十分同情,最终同意放弃利息部分。被执行人孟某也表示,可以把家里跑运输的小货车卖掉抵债。至于剩下的几万元,刘某答应替孟某垫付,孟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分期付清。对于这一结果,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此案顺利执结。
“身为执行干警,我们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又要考虑到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王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