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规范信访举报秩序 持续巩固提升许昌风清气正的优良政治生态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出台《许昌市打击诬告陷害类 信访举报查核处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市委印发了《许昌市打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核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释放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日前,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办法》制定相关情况接受了许昌日报社记者的专题采访,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以市委名义出台打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相关办法在我市尚属首次,这充分彰显了市委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请谈谈《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举报工作是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最重要的线索来源和主渠道,是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监督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这与人民群众依纪依法监督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积极提供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是密不可分的。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极少数别有用心者,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既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精力和监督执纪、审查调查资源,同时破坏了我市风清气正的优良政治生态。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保护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持续巩固提升许昌风清气正的优良政治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通过对诬告陷害者严肃追究、精准惩治,进一步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让那些打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小算盘的诬告陷害者自食苦果,“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问:《办法》出台的依据都有哪些?

答:市委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适用的对象都是哪些人?

答:《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受诬告陷害者,包括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党员、公职人员、党政机关;另一类是诬告陷害者,也就是实施诬告陷害的涉事人员,其中,也包括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公职人员和中共党员。

问: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请详细谈一谈。

答:《办法》规定,故意虚构、编造、夸大举报事实的存在,意图利用公权力达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一是通过信访、电话、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方式恶意检举控告、造谣陷害的;二是本人或者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的;三是假借“人民群众”之名行发泄私愤之实的;四是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问:打击诬告陷害在实际操作层面如何界定应该是一个关键问题,请问应如何依纪依法进行甄别?

答:对诬告行为的追究要审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把握诬告要件,注意从主客观方面区分诬告、错告。一是在主观方面,要准确认定举报人的举报原因、目的和对自身举报行为的认识等。对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及时进行纠正,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二是在客观方面,要综合考虑举报内容传播程度、举报事实真实性、对被举报人影响程度、对正常执纪执法活动的影响等。

问: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诬告陷害人是非公职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依法处置。《办法》规定,非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相较于非公职人员,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会更加严厉。一是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二是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依法处理。三是如果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上述三种处理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问: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该如何处理?

答:打击诬告陷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使其无利可图。《办法》规定,对党员、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要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已被确定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要取消相应资格;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要取消任用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当选职务;已获取的荣誉、职称,要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已获得的物质奖励,要予以追回;获得的其他不当利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问:本《办法》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处置,有无加重和减轻等制度安排?

答:《办法》规定了八种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一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是诬告陷害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是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是对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多头、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五是指使、唆使、雇佣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六是在组织调查核实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处理的;七是通过网络、微信等途径散布、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八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当然,对具有主动交待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问:什么情况下要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答:为倒逼各级党组织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全力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办法》规定,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组织调查核实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涉事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一律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问:打击是为了保护,我们在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中,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请问哪些问题需要澄清?

答:根据《办法》规定,对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或者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或者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诬告陷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认定意见和处理结果;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

问:《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畅通信访渠道,鼓励依法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举报通道,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鼓励保护干部群众依法检举举报,强化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信访监督。要建立健全初次信访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加强对各级党组织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在信访人初次信访时,明确告知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要建立日常监督与问题线索评估衔接机制,对匿名且反映问题不具体,或者与平时掌握情况出入较大的信访举报,可以直接排除在问题线索之外;要建立快查快结机制,对换届期间或者干部考察等重要时间节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快查快结;要建立采信告知机制,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谈话函询说明材料,要及时予以采信了结并告知反馈;要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类典型案件,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问:请问组织澄清工作由谁澄清、怎么澄清?

答: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需要澄清的,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由调查核实单位报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批准后,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予以澄清:一是向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本人发函反馈。二是向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说明,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三是向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公职人员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者所属行业系统通报说明。四是确需向社会公开通报说明的,须经市委批准,由调查核实单位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实施。

问:对于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只是手段,源头预防才是根本。《办法》在教育预防上对各级党组织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对广大党员、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看待个人得失、进退留转等问题,深刻认识到诬告陷害是对党不忠诚、欺骗组织、破坏干部队伍团结、污染政治生态的违纪违法行为,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自觉远离和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