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广告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鲁劝和(身份证号码:412827196204257692): 鲁劝和,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疗场所并骗取患者钱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我委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禹州市卫健委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一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禹卫医罚告〔2019〕65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禹州市健康路2号禹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一科,邮政编码:461670,电话:0374-8162956,联系人:罗耀娟、马朝源

特此公告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