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广告

债权转让通知

慕保成、马凤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慕保成、马凤琴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许昌益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日)。该判决生效后,慕保成、马凤琴分别通过以物抵债及转账偿还许昌益发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元、100万元,共计偿还280万元。判决书判决的其余义务未履行。2019年 6 月 12日,申请执行人许昌益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天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许昌益发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判决书中的权利(已履行的除外)已全部转让给赵天硕,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后,申请执行人也将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赵天硕。请你们依法向赵天硕继续履行该判决书所判决的义务。

特此公告通知

许昌益发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