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被打却要担责 只因有错在先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赵市伟 李丹丹)酒后在他人家门口小便,不听劝阻与人发生肢体冲突,结果被打伤。之后,由于协商赔偿无果,被打者将打人者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被打者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序良俗,其自身有错在先,故该法院依法判决被打者、打人者分别担责40%、60%。

李某今年30岁,在市区某饭店打工。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在其工作的饭店附近路边小便,该位置正对刘某家门口。刘某及其父亲发现后当即予以制止,李某不听劝阻,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李某被打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7300余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事发时,围观群众报警,刘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出院后,与刘某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一怒之下,李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1万元,并承担后续检查费、治疗费共计1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承办法官说。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刘某击打李某头部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刘某应当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公共场合小便,经刘某及其父亲制止不听,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序良俗,李某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刘某应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李某各项损失共计9424.96元,刘某应当承担5654.98元。

对于李某主张的住宿费、交通费、后续检查治疗费,因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