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伟刚)今年9月1日,《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
《条例》规定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交候车亭以外,道路规划红线内;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公益广告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条例》还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条例》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于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
《条例》明确对公益广告实行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统一审定、设置时间统一发布的“三统一”管理方式,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