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反映问题,被告知应该找劳动仲裁行政部门。劳动者不理解,就抱怨“部门之间互相推诿”。那么,两个部门的职能有何不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行政程序,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可在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程序,劳动仲裁行政部门只能事后裁决。
2.工作对象不同。劳动监察行政部门的工作对象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包括劳动者;劳动仲裁行政部门的工作对象是当事双方,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3.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4.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2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针对的问题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权益侵害,在不法侵害进行中可以进行干预,在不法侵害发生后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可以主动出面进行处理,也可以在受害人投诉或者控告后进行处理。劳动仲裁针对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行政部门只能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受害人投诉后才能处理,不可以主动干预。
二、劳动监察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仲裁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选择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申诉。 (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