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障措施。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及洁净型煤“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三、在我市已划定“禁煤区”的基础上,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渐扩展,已实现集中供热和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应当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更新后要向社会进行公开。
四、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散煤;“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允许“禁煤区”外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的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要建立完善洁净型煤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供应配送机制,保障洁净型煤供应充足,市场稳定有序。
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各职能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对下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禁煤区”内贫困户、五保户等群体的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