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劝和
(身份证号:412827196204257692):
鲁劝和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疗场所并骗取患者钱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禹州市禹王大道中段中原银行禹州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50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禹卫医罚〔2019〕65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禹州市健康路2号禹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邮政编码:461670,联系电话:0374-8162956,联系人:罗耀娟、马朝源。
特此公告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