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广告

襄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贾冬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009276533):

贾冬生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襄城县中心路东段路北中国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卫医罚〔2019〕31号)实施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襄城县中心路东段卫生计生监督所。邮政编码:461700。联系电话:0374-3560018。联系人:王晓慧、刘建军。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