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魏都怡娟美容店
(经营者:张花娟):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许魏)食药监械罚〔2019〕N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并要求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原银行前进路支行。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9年8月2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许市监(许魏)械罚催字〔2019〕N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2206号,联系电话:0374-2336319),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原银行前进路支行(户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缴清应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