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食品药品安全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于12月1日施行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销售假药最低罚150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刚 通讯员 陈汇强)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于12月1日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体现到了法律中,目的就是守住药品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最严格的监管方面,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建立了贯穿于药品研制和注册、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使用等药品全生命周期,以及药品价格、广告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引入联合惩戒这一新的监管方式方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最严厉的处罚方面,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专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保持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其中,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到5倍提高到15倍到30倍,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以10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150万元;对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1倍到3倍提高到10倍到20倍。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10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日至15日的拘留。对严重违法的企业,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落实“处罚到人”,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严格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最严厉的处罚,体现了我市对药品从严管理的态度,以及重典治乱、祛疴除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