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干强(襄城县三沅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襄人社监察催字〔2019〕第004号)。
因你单位拖欠张鸽、崔小卫、史红霞等22名职工工资80796元,本局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5月2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襄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将5000元罚款缴至中行襄城县支行(账号:257211269917)。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