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保生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多年来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一些实际问题,展现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担当和新作为,为促进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条例》解决了预算审查监督与时俱进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为了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及时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规范,需要将新要求体现到《条例》中,作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依据,推动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与时俱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条例》规定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进一步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着重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绩效预算、国有资产等的监督,使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进一步拓展、深化。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践,在预算审查、部门预算审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资金监督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将这些经验做法通过《条例》形成法律规范,使《条例》更接地气,更有利于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条例》解决了预算审查批准的时间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为第一季度,超出这个时间段就是违法的。在此之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一些地方财政预算审查批准的时间比较晚,影响预算正常执行。《条例》对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预算审查批准的时间作了创设性规定,不仅解决了预算审查批准时间较晚的问题,还解决了我省省辖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没有法定召开时间而召开时间较晚的问题。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建设
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不健全和专业力量薄弱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力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以设立预算审查专门委员会,并赋予了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力。
目前,省辖市及县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人员不足,专业人员更为缺乏,自身力量难以适应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需要。《条例》规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有效解决了基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
《条例》实现了预算审查监督全覆盖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的监督。”同时,《条例》明确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应当依法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并编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从而保证了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全覆盖。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与审计机关的沟通机制,审计计划的确定应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单位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可以对政府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跟踪调研等。
《条例》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基础上,《条例》进一步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通报有关情况、未按要求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规定举借债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使《条例》执行起来更具有刚性,有利于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作者系许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