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生经济

我市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民生案例

本报记者 王培钦 通讯员 魏建民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民生案例。这其中既有教育机构夸大宣传,又有代金券使用等问题。快看看,这些烦心事您是否也遇到过。

幼儿园提供过期牛奶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9日,市民张先生打电话反映,他的孩子所在幼儿园每天下午会提供一盒纯牛奶。但是,当天他发现孩子带回家的纯牛奶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

【处理依据和结果】经查,该幼儿园存在向幼儿提供过期纯牛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鸡肉锅底变清汤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2日,消费者郭女士投诉,某餐馆在宣传彩页上标有“火锅锅底内有整只鸡”字样。她去消费时发现锅底是清汤,根本没一点儿鸡肉。她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款。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餐费并赔礼道歉。

预定婚宴,店家爽约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2日,消费者寇先生反映,他在某酒店约定的婚宴时间是2019年10月28日。可是,眼看着喜事将近,酒店却关门了,寇先生要求退还订金1000元。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调解,酒店退还婚宴订金1000元,并向寇先生道歉。

教育机构夸大宣传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以“一线名师+九步教学法=提高100分”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魏都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后,于2019年8月30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00元。

赠品也要有“三包”

【基本案情】2019年8月,襄城县的王先生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厅“交话费送电动车”活动中领取了一辆电动车。当年9月初,王先生的妻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由于电动车前轮掉落,她从车上摔下并摔伤。双方就赔偿问题迟迟达不成协议。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赠品也要有“三包”。经调解,该通信公司营业厅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

代金券不“代金”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4日,市民宋先生反映,他在某洗浴中心办理年卡时,洗浴中心声称每月送50元代金券,代金券可以通用,不做任何消费限制。然而,宋先生在消费时却被告知代金券不能通用。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调解,洗浴中心解除限定条款,同意代金券可以通用,双方和解。

木床卖出后岂能“万事大吉”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8日,市消费者协会东城区分会接到市民王先生投诉。王先生反映其在某知名家具公司购买了两张木床,用了不到10天,木床就出现了螺丝松动、床面崩口、掉漆、起皮等现象。王先生多次打电话,商家推三阻四不予处理。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调解,商家对木床进行了维修并赔礼道歉。

电视机没画面,商家需更换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市民郑先生投诉。郑先生新买的电视机用了一周左右就故障不断,不是没声音,就是没画面。郑先生要求换新机,商家不同意。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

分期买汽车押金应退还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投诉。他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购买汽车,交纳续保押金2000元,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承诺第二年续保后退还。但是在续保后,商家迟迟不肯退还押金。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押金2000元,双方和解。

染发却遭遇“掉色”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鄢陵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李女士投诉。李女士在某理发店染发,才过了一周,染的头发颜色都掉了。此前,商家告知李女士,如果头发掉色可以来免费补色。可是,李女士去该理发店却被告知要另外交纳费用。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李女士的头发补色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