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强、郑有让:
因你二人与张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你公司清偿债权人张保明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张保明将以上债权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力一并转让给刘记松,特发此公告,通知你公司知悉。
公告人:张保明 刘记松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