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芦萍)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然而,受经济利益驱使,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我市,许昌德通振动搅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德通公司)便遇到了已获专利授权的振动搅拌技术被侵权的事情,并为此打了两场官司。近日,该公司终于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胜诉并获赔80万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涉及振动搅拌技术的专利侵权案。
许昌德通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振动搅拌技术和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率先成功实现振动搅拌技术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应用研究的突破,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卧轴式振动搅拌机的激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5月1日,该专利获得授权公告。不久,许昌德通公司便在市场上发现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也在生产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特征的振动搅拌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现被侵权后,许昌德通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潍坊市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许昌德通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诉讼期间,潍坊市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吿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多项内容无效。2019年3月,该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潍坊市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许昌德通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该审查决定书生效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认为,许昌德通公司依法享有名称为“一种卧轴式振动搅拌机的激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潍坊市某公司产品为双卧轴振动式搅拌机,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基本吻合,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潍坊市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振动搅拌机产品侵害了许昌德通公司的专利权。
2019年8月,该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许昌德通公司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潍坊市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许昌德通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许昌德通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审判决后,潍坊市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潍坊市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潍坊市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相关链接】
什么是专利权?当专利权被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该怎么办?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