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姚永丽 牛丹)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芳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要分子张某芳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2万元。其余13人分别获刑10个月至5年零10个月不等。
2009年至2014年,张某芳担任禹州市苌庄镇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通过为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等手段笼络该村村组干部为其所用,多次有组织地对该村及周边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芳为首,以郭某彬、张某伟、田某涛、党某同、李某刚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多次纠集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石料,情节特别严重;在某石灰窑工作期间利用购买石料的职务之便将购买石料的下余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据此,该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张某芳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其余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至5年零10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去年12月,此案一审宣判,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