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豫10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9)豫10民破2之2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和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
因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战伟签订协议,约定解除编号分别为201404252和20140425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管理人已向许昌市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申请撤销上述两份合同的备案登记,该两份合同全部作废。
特此公告
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