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石伟(身份证号:41108119831011496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没收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禹州市禹王大道中段中原银行禹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禹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禹卫医罚〔2020〕16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禹州市健康路2号 禹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邮政编码:461670 联系电话:0374-2078218 联系人:杨云锋 王凯
特此公告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