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禹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三起涉黑“保护伞”案件集中宣判,被告人鄢陵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葛某超、鄢陵县陈化店镇原镇长汪某涛、鄢陵县陈化店镇原人大主席贺某庆、鄢陵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原指导员张某红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不等。

该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超在负责郑合高铁沿线的陈化店镇等乡镇拆迁工作期间,明知柴长安(已另案处理)为首的组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建设高铁涉及拆迁项目中,为柴长安攫取巨额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被告人汪某涛、贺某庆在任职期间,明知柴长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仍出具相关文件,为柴长安攫取巨额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在许鄢快速通道鄢陵段建设期间,汪某涛违反补偿款正常发放程序,在村组、村委、工作区负责人均未签字的情况下,首先签字同意拨付给柴长安相应补偿款。其间,汪某涛、贺某庆多次接受柴长安宴请,收受财物。

被告人张某红于2013年6月、7月在明知柴志安(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出资约40万元与柴志安等人合伙经商,并为该经营活动管理财务一个多月。其间,张某红作为当地派出所带班领导,在接到柴长安、柴志安纠集人员砍伤他人和柴志安打砸某店铺的警情时未依法处理,草草结案,导致柴长安、柴志安等人逃避法律追究。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超、汪某涛、贺某庆、张某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对柴长安、柴志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隐匿、包庇、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汪某涛、葛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贺某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张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