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中医院职工刘洪然、陈爱华、吴香花、候庚寅、李改平、朱志勇、杨晓、田学颢、王晓峰9名同志长期不在岗,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请上述9人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回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特此公告
禹州市中医院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