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姚永丽)10月27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于近日对韩某合等5人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首犯韩某合一人犯四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韩某合现年58岁,原系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韩某合纠集被告人李某、毛某伟、毛某林、李某明等村委成员,在其任职的乡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恶意围堵幼儿园大门,强行拆除他人房屋,胁迫村民卖其老宅,无故向过路司机索要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了以韩某合为纠集者,李某、毛某伟、毛某林、李某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合等5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合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其余各被告人2年至3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部分被告人罚金;责令被告人韩某合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敬1000元。
一审宣判后,韩某合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