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我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对违规者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许昌是我省第一个对广场舞时间段作出明确立法规定的城市。《广场舞扰民,许昌动真格了》……近日,《条例》中与广场舞相关的规定经媒体发布后,引发广泛关注。广场舞爱好者怎样看待这一新规?社会各界反响如何?12月6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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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为健康,遵守《条例》不扰民
12月6日8时许,在市区春秋广场喷泉池西侧,市民王瑞先和几个老姐妹正在跳钱棍舞。“我每天都要来春秋广场晨练,冬季比较冷,晨练通常在八九点钟。”王瑞先说。
当日,记者走访了市区春秋广场、许都公园等多个广场、游园,发现虽然天气寒冷,但市民锻炼的热情不减。“我们这个晨练站有100多名队员,大家晚上的锻炼时间为7时至8时,早上的晨练时间在7时30分以后。”许都公园晨练站负责人李桂枝说,《条例》对于广场舞时间段作出明确立法规定,她和队员们都很支持。“锻炼是为了强健体魄。咱许昌是国家文明城市,锻炼身体不扰民,是广场舞爱好者必备的文明素养。”李桂枝说。
恒大绿洲晨练站的健身地点在风景优美的饮马河畔。“我们晨练的时间在7时30分以后,遇到雾天,还会向后推迟。”恒大绿洲晨练站负责人李玲珑说。在她看来,有着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称号的许昌环境优美,健身场地星罗棋布,广场舞爱好者在遵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轻松找到锻炼身体的场地。
背景
广泛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深度融合、推动许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具体实践。
为文明行为立法,有利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条例》制定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2019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了《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条例》制定工作。
今年1月,起草班子认真梳理当前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考察学习了杭州、无锡、嘉兴等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确定了《条例》初稿;随后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调查问卷,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有11.2万人参与了问卷调查。这是我市被赋权立法以来参与群体最多、关注程度最高、群众参与最为热情的一次。
群众反映的在城市中最应该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中,广场舞、露天表演等噪音扰民占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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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小事,展现城市文明
“21时后禁止跳广场舞,这个新规我举双手赞成!”市民王涛说。王涛家住市区春秋广场附近,他表示,早、晚时段很多市民喜欢聚集在春秋广场上锻炼身体,跳广场舞的市民通常自带音响设备,动静还是比较大的。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跳广场舞的时间,不但可以保障市民拥有安静舒适的休息环境,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条例》针对夏季和冬季设置了不同的“禁跳”时间,非常人性化。许昌报业传媒集团旗下的“许昌头条”“今日许昌”微信公众号相继推送《广场舞扰民?许昌动真格了!》一文,众多网友为这一新规“点赞”。网友“周文博”说:“为许昌点赞,为文明点赞!”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一些城市陆续以立法的形式,对广场舞作出了限制。比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整治广场舞音响扰民行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规定,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针对许昌立法规范广场舞一事,新华网题为《“晚9点后禁跳广场舞” 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文章指出,“‘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幸福底色,也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如今,许昌市已经行动起来了,这样的举措也值得复制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