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上诉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姚永丽 牛丹)12月15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袁某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二审宣判,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某杰现年58岁,魏都区人。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杰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袁某杰为首要分子,杨某甫(另案处理)、刘某秋、刘某枫、寇某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强索高利贷债务,采取威胁、恐吓、殴打、辱骂、跟踪滋扰、围堵厂门、拉闸断电、聚众造势、强行扣车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在许昌市区及周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业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杰、刘某秋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到其名下存款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经济秩序。一审法院还查明,2020年7月17日,袁某杰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

今年9月,一审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袁某杰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3人被判处5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袁某杰、刘某秋、刘某枫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此案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目前,该裁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