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广告

通 知

2011年1月1日,我行与兴华路支行房东签订《许昌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许昌市许由路与兴华路交叉口东北角许由金苑壹号楼商铺36#、37#房产出租给我行。租赁期限10年,自2011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我行已向房东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租金12万元。现因该处房屋的产权问题发生纠纷,不能确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房产权属登记不明确,导致我行不能支付租金。待房屋确定实际产权人之后,我行将按照另一出租方(王长立)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执行。

通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