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月1日起,《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紧扣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着重突出与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从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养犬、文明餐桌、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和见义勇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哪些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处罚?落地实施的情况又怎么样?市民群众对此有何看法?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做文明市民 让城市“静”下来
本报记者 黄增瑞
城市广场舞,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然而,由于跳舞者音响声过大,晚上跳的时间过久,一度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市出台的《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解决相关活动的噪音扰民问题。
1月1日是实施《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第一天。当日晚上,记者在市区许都公园等广场、游园看到,多数跳广场舞的市民在当晚21时前,就主动关了音乐,逐步离开现场。一位市民说:“我们会认真执行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自己健身不扰民,带头做一个文明的许昌人。”
以往经常和几个朋友在市区西湖公园唱歌的连女士说,在《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后,她也了解到,唱歌也不能在别人还没有起床时就开始唱。“我们做啥事,不能只考虑自己,还要考虑到他人。”
在夜晚或凌晨,一座城市应该有着安静、舒适的环境,它不仅体现着一座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还反映了广大市民的文明程度, “静”也是一种城市的美。
电动车+遮阳篷 危险又违法,该拆
本报记者 孙江锋
寒冷冬季和炎炎夏日,一些市民总喜欢给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加装遮阳篷(伞)来挡风或遮阳。殊不知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不安全!安装遮阳篷后,感觉电动车变得笨重了。原来轻轻松松能拐的弯儿,得小心翼翼地操作。后来看新闻说容易出事儿,我就拆掉了!”市民李女士说。在市区亨源通超市门口的非机动车停放处,数百辆电动车中,记者只见到一辆加装了遮阳篷的电动车。
“该拆!确实应该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加装遮阳篷!”在市区八一路与文峰路交叉口附近游园游玩的冯先生说。这些加装的遮阳篷(伞),有的固定在车头位置,有的是“拱桥式”,车头和车尾连接点固定,还有的是一根连接臂,固定在车身正中,款式各异。不论哪种固定方式,遮阳篷撑开后,电动车的宽度和高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小电动车顶着大遮阳篷穿梭在街头巷尾,稍不留神,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这种加装的遮阳篷,首先会造成驾驶人视线受阻,扩大行驶途中的视觉盲区范围,形成安全隐患;其次安装遮阳篷后改变了车辆结构,受制于支架和遮阳篷,电动车转弯时易产生死角,同时风阻增大,车辆稳定性变差,大风天气操作不慎容易侧翻; 再者由于体积变大,车身高度和宽度增加,提高了车与车之间剐蹭事故的发生率。
一旦发生事故,遮阳篷的金属支架可能会对驾驶人的头部、面部等部位造成二次伤害。电动车加装遮阳篷,危险又违法。
治理“僵尸车”,还公共文明空间
本报记者 张铮
“僵尸车”长期霸占停车位,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对道路畅通造成一定的影响。1月1日,随着《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街头“僵尸车”的治理有了法律依据。
1月2日,在市区解放路的公共停车位上,停放着一辆疑似“僵尸车”,车身积满厚厚的灰尘。“我经常走这里,这辆车停在这里很久了。”市民许先生说,街头的停车位是公共资源,这样停放车辆给大家带来不便。
“我们很关注《条例》的实施,尤其是对‘僵尸车’的治理,我们小区就有辆车,长期不挪窝儿,占据着停车位。”市民周红说,对于《条例》的实施,她举双手赞成,毕竟像“僵尸车”这样市民关注的问题,有了解决的方法和法律依据。
《条例》在第十条规定:“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否则将责令驶离,据不驶离或者无法驶离的,将处以二百元罚款,这一具体的条款使得相关部门对“僵尸车”开展整治工作有法可依。
近年来,随着市民车辆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市民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有关“僵尸车”的投诉也日益增多。满身灰尘,锈迹斑斑,有的甚至“肢体残缺”,车顶还长出了草。这种长期不挪窝儿的“僵尸车”,除了严重影响交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外,还演变成城市中的新型垃圾,影响着城市的市容市貌。
《条例》的实施,就是对不文明行为从法律法规上进行有效约束,要唤醒“僵尸车”车主的公德,从源头上消除“僵尸车”现象。
从点滴入手 “硬”措施促节约
本报记者 王利辉
“过去,在一些办公场所,经常出现长明灯、自来水‘哗哗’流的现象,浪费现象让人心疼。《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等规定,可以说采用‘硬’措施推动节约、促进文明。”1月1日,在市直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女士说,“这些内容,切中要害,在国家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提出:办公楼道照明逐步替换使用自动启闭感应灯。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张先生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机关要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带好头。市直机关一直致力于节约型机关建设,很多新的办公楼照明已使用自动启闭感应灯,有些老旧办公楼也进行了改造,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节约之风。”
出门遛狗不牵绳 最高可罚1000元
本报记者 许廷合
“大姐,从今天开始,出门遛狗不牵绳不仅违法,还要被罚款呢。”1月1日8时20分,在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寿昌社区铁路家属院,当看到居民王女士没有牵狗绳,而是任由小狗在楼下的空地撒欢儿时,寿昌社区党支部书记李林枫赶忙上前制止。
“你看,《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对携犬出户有明确规定,咱可别让文明在遛狗中‘溜’走。” 看着递上来的《条例》宣传册,在坦诚交流中,王女士连连表示“下不为例”。
李林枫告诉记者,辖区内养犬人不少,以前遛狗不牵绳、狗随地大小便携犬人不清理的情况也很普遍,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这些情况,都会第一时间予以提醒,但效果不明显。“现在《条例》正式施行了,也让我们劝阻此类不文明行为时更有底气。”李林枫说。
《条例》第十二条对在城市饲养犬只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携犬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若违反规定,究竟有何处罚措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用束犬链(绳)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早该对养犬行为作出规定了,这样对狗、对人都好。”市民王德林被养犬问题困扰已久,对于《条例》的实施表示十分赞同。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养犬人有遛狗不拴绳、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粪便的行为,可以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出行讲规则,文明放心间
本报记者 王利辉
“我骑电动车时,常常遇到其他车辆虽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但把车子停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情况。还有一些人,在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也不忘‘争分夺秒’低着头瞧手机,多不安全啊!”1月2日,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七一社区文明志愿者张红敏说,“《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这些行为说‘不’,我打心眼儿里点赞。”
“想起上次下雨天的经历我就来气!天上下着小雨,我正在建设路人行道上走,一辆小汽车从我跟前路过也不减速,溅起的水花把我的裤子都弄湿了,汽车一溜烟儿跑了,司机没有一点儿公德心。”家住市区古槐街的孙玉梅大娘说,“许昌是一座文明城市,绝大多数市民的素质是好的,可还是有一些人缺乏素养,需要通过文明教育让文明之花处处绽放。”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乱象制定了明确的约束性条款。如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等。”许昌市交警支队一名民警说,“文明行为,重在养成。出行多一些规则意识,道路上就少几分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