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事

公告

禹州市妇幼保健院在编职工魏志兵,人事代理人员郭伟敏、杨闪、王明、杨晓慧、李田钿等6名同志长期不在工作岗位上班,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2014年7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令)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请上述6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天内回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前来办理的,将视为与单位自动解除合同。

特此公告

禹州市妇幼保健院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