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人还未到达规定的工作地点,就已经进入了工作状态。假如此时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工伤?建安区便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儿,围绕是否构成工伤,家属和人社部门对簿公堂。5月10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家属胜诉。
【事件】早晨,他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
孙老师是建安区某学校事业编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学校食堂。2020年7月10日、11日,是建安区初中七、八年级学生统一期末考试时间。考虑到领取试卷时间较早,孙老师政治素质高且领取试卷的印刷厂距其家庭地址较近,学校安排孙老师这两天每天6时至6时30分到印刷厂领取试卷和条形码,考试结束后再将答题卡送到扫描点。
第一天完成工作任务后,孙老师就近到家中居住休息。然而第二天,一向守时负责的孙老师却没有按时领取试卷,手机也无人接听。当天6时20分左右,在印刷厂负责分发试卷的刘老师辗转联系上孙老师的亲属,这才得知孙老师早上在家中洗漱时突发心脏病,家人已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天7时5分,孙老师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5岁。
孙老师去世一个月后,其所在学校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孙老师死亡时并未在工作岗位而是在家中,也未在工作时间或者上下班时间内,而是在未出家门之时,故不予认定工伤。孙老师的家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事发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岗位
2020年12月,此案在建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孙老师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本次事件发生在2020年7月11日早上,发生在学校指派外出工作期间。当天5时30分左右,孙老师已经在处理学校后勤事宜,并且着手去领取考试卷和条形码,上述时间明显属于工作时间。孙老师受学校指派外出工作,此时其工作岗位并非固定的学校,而是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流动性的岗位,其接受单位指派后至完成工作任务的整个过程均属于合理的工作岗位。
被告方则认为,孙老师突发疾病的时间是未出家门前在卫生间洗漱的过程中,不属于法定的“工作时间”。孙老师在突发疾病时,尚未实施学校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即未进入“工作岗位”。故,孙老师因病死亡的事实不符合法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经审理,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老师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在本单位委派工作指定的时间之内,死亡地点在完成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的合理场所,且目的是为完成单位委派的特定工作任务,故可以认定孙老师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2020年12月底,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应视同工伤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非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时间和地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靖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法律规定工作时间,还包括用人单位要求和指定的工作时间。而‘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场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不仅限于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区域,还包括劳动者完成与本职工作或委派工作密切相关的合理区域。”张靖告诉记者。
在张靖看来,本案中,孙老师去印刷厂领取试卷和条形码是学校安排的非日常工作,学校并未要求孙老师住在单位,考虑到领取试卷时间较早和孙老师家离印刷厂距离更近的因素,本案所涉情形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7月11日5时30分左右,孙老师和学校同事电话沟通工作事宜,已在履行自己的日常工作职责。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