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边,不少人以为捕几只鸟不算什么事。其实不然,这样的举动不仅伤害野生动物、影响生态环境,而且可能违法。6月22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办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孟某、侯某虽然未被起诉,但警示大家野生动物不能乱捕,好环境要共同维护。
犯罪嫌疑人孟某、侯某以娱乐为目的,在网上购买了用于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弹弓、钢珠、头灯等工具。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两人结伙儿在鄢陵县林业局西邻院内苗木树地中使用弹弓,采用头灯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不巧的是,两人尚未狩猎到野生鸟类,即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该局民警依法查扣两人正在使用的和存放的用于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禁用工具弹弓5把、钢珠约4公斤、头灯2台和其他附属工具若干。
2019年11月21日,鄢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依据该通告,鄢陵县全县区域为禁猎区,2019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区、禁猎期内,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弹弓等猎捕工具。
孟某、侯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捕猎,已触犯上述规定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过,两人没有捕猎到野生动物,情节并不严重。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可以对两人不起诉。
为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以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公平正义,6月9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承办人、辩护律师等9人走进该检察院,作为听证员对孟某、侯某非法狩猎案拟作不起诉处理决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对核实证据情况、法律依据等进行说明;辩护律师、案件当事人所在公司代表阐述两名当事人的日常表现。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听证员经过综合评议,一致同意对孟某、侯某作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建议两人所在的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普法教育。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官向孟某、侯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两人均表示,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从自己做起,从当下做起,以实际行动珍爱野生动物。两人也希望群众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戒除肆意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共同营造、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法律链接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