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平安许昌·教育

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因家庭琐事怒喝半斤白酒,朱某随手将酒瓶抛出窗外,看似痛快的发泄方式,换来的却是法律的严惩。6月22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朱某现年53岁,家住禹州市郭连镇。5月8日,朱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产生争执。为发泄心中不快,朱某将家中半瓶白酒饮尽后,随手将空酒瓶从自家3楼窗户扔出。酒瓶落在与朱某家一墙之隔的一所学校内,酒瓶破碎后,玻璃碎片将该校职工张某的手指划伤。张某随即报警。

到案后,朱某如实供述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6月8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朱某提起公诉。受理此案后,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6月15日,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安全’,有效防范、遏制此类行为发生,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案承办法官袁丹丹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不容挑战,生命不可儿戏。每一名公民都应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不可以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