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黏土砖。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镇、乡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具体期限和区域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示范工程,鼓励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应用。
第十九条 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内,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加强监督。
(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