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胡宽阳 张文翰)“你们身为丁某的监护人……反思各自在监管教育孩子上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每周至少与孩子沟通交流2次……”7月16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向一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让家庭监护重新归位。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今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首份“督促监护令”,源于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丁某家住襄城县茨沟乡。2019年11月22日凌晨,17岁的丁某伙同张某(已判刑)等人前往襄城县一峰城市广场附近替人出气。受张某指使,丁某前往出租屋拿刀,并将刀交给张某等人。后张某等人持刀、棍等将他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今年6月,此案移送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该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付艳丽负责办理。在办案过程中,付艳丽发现,丁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很大关系。
“丁某的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将丁某交给其姑姑代替行使监护职责,平时与孩子交流较少,且疏于管教。丁某小小年纪便辍学进入社会,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沾染上抽烟、喝酒等恶习,行为偏差未及时得以纠正,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付艳丽说。
鉴于丁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7月14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丁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为督促丁某的父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对丁某进行干预和教育,该检察院决定向其父母发出“督促监护令”,详细分析其存在的监护失职问题,并就加强家庭监护提出明确要求。
丁某的父母深感愧疚,表示今后一定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帮助孩子回归正途,并当场签署督促教育保证书。
据了解,“督促监护令”发出后,若问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不管不顾,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