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民:
兹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你方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俊彬返还借款本金177800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你方承担(以下将前文所述的陈俊彬对杨伟民享有的全部债权简称为“标的债权”)。现我方特将前述“标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全部转让至梅梁(身份证号:421181199305133511)所有。
特此通知。
债权人:陈俊彬
2021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