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经济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朱兆浩 通讯员 姚浩瀚)7月30日,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高层住宅建筑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指出,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其中,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